1.房票的持有人可凭房票在库尔勒市城区内任何房产公司采购新建商品房,也可向库尔勒城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建集团”)采购新建安置房。房源类型只能是库尔勒市设立的房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
2.用房票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必须携带房票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原件。购房面积不得低于房票中注明的面积。购房价格,按照市场价格买卖双方自行商定。用房票可直接充抵购房款。
3.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质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棚改被征收人以任何形式利用房票骗取资金,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确认房屋交易时,房产商必须时间书面通知房票发放单位登记备案此房票交易情况。
5.房屋交易完成后,房产商可凭收回的房票及双方买卖合同(在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得变更和撤销)、购房发票、房屋契税缴纳凭证,与房票持有人到房票发放单位兑现房票抵扣金额。
6.房产商在兑现房票时,必须把房票使用情况登记清楚,并将原件交回房票发放单位。
7.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8.房票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房票,房票不能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9房票一式四联。联存根联,第二联市征收办持有,第三联房票本人持有,第四联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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